《定宋》TXT全集
定宋
书籍作者:夜色精灵
书籍类别:军事小说
书籍格式: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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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字数:672167 字
更新时间:2012-05-06 22:00:27
上传用户:春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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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宋朝刑罚思想考略
    写历史类型的作品,是一个艰难的抉择,一方面埋首于卷帙浩繁的历史资料中,一方面冥思苦想生动的情节。前期的准备工作,是一个费时费力的功夫活,海量的资料细致到穿衣吃饭。现在把一些历史资料发上来,与朋友们共享,或者大家对这些很感兴趣,同时也感受一下精灵写作的执着和用心。
    《定宋》上传以来,承蒙朋友们的厚爱和支持,一直高居历史新人榜前三名,这让精灵感谢之余,非常欣慰。或许,我写的不尽如人意,不过每个章节都是精灵的心血,可以说是呕心沥血。
    努力过,拼搏过,朋友们请相信,精灵会写的越来越好,越来越精彩!
    其一,刑罚宽厚而不松滥。
    宋朝建国之后,在刑罚方面至少实施了两项措施:一是废除前朝的刻峻之法,以儒者为法吏,务存仁恕之制。在法制规定和官吏的任用方面,比前朝宽减了许多。二是为控制建国之初的动荡局面和确保大宋江山的稳固,宋的统治者也极力推行“重典”。
    这种宽厚而不松滥的思想,在宋朝历任皇帝的治国过程中都很明确的体现出来。在制定《宋刑统》时,赵匡胤提出了“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的刑罚方针,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恩威并济的政策。
    就宋朝刑制而言,充分体现赵匡胤的这一思想的就是实行“折杖之制”。所谓折杖就是将笞刑、徒刑、流刑等刑罚折成杖刑的刑制。除死刑外,其他刑罚均可以折杖充抵,此法极大地减轻了刑罚的程度,尤其对于徒刑和流刑犯人来说,更是如此。
    但是,宋朝在实行折杖的同时又恢复了唐朝就已经废止的“杖背”之刑(唐太宗在研究针灸图时发现,人体背部穴位众多,实施杖背之刑对人体危害很大,鉴于此,废止了杖背之刑)。由此可见,宋朝刑罚宽中有严的一面。
    赵匡胤“治盗”的做法也体现了这种宽而不松的特点。宋朝旧法,强盗持杖,虽不伤人,皆弃市。赵匡胤认为:“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爱人之旨也。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又诏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令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对执囚、讯囚作了严格的规定,惩罚过程对犯有盗窃罪的囚犯来说,宽仁了许多。
    据史料记载,宋朝帝王在刑罚方面,多行宽贷之策。“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宋真宗年间,入内供奉官杨守珍出使陕西,督捕盗贼,他请求真宗将应该处死的盗贼处以凌迟之刑,以惩戒其他贼人,在强调酷刑的一些朝代,这种做法并不为过,但是却遭到宋真宗的强烈反对,他甚至专门下诏说:“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用凌迟。”显见宋朝君主刑罚之宽厚思想。
    另一方面,宋朝统治者对那些故意违法之人的处罚决不姑息。《宋史》记载,金州防御使仇超等人因为犯了故意将不该处死的囚犯处了死刑而被革除官爵,流放海岛。同时,宋朝在刑罚上强调“严”而不“酷”。此外,宋朝在大赦天下时,对于那些犯有重罪及“常赦所不原者”大都不予赦免其罪,也正体现了其宽中有严的刑罚思想。
    其二,刑罚审慎而不淹滞。
    从宋朝史料的记载看,有宋一代的历任君主在刑罚方面大都非常谨慎。以下两方面体现了这一思想。
    一是宋朝恢复了惩罚的覆奏制度。宋初不仅死刑案件需要覆奏,而且对一些杖罪、笞罪、徒罪、流罪都要进行覆奏,尤其对死刑案件,更加重视覆奏。宋太祖谓宰相曰:“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覆视之。”遂著为令。将死刑覆奏的规定写入了国家的法典之中。
    建隆三年,宋太祖下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不久又恢复了旧制:先由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并规定“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基本上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覆奏”体系。
    宋真宗时,有一次在阅览天下囚犯的名簿时,发现天下被处以死刑的囚犯有八百人,非常震动,对执事官说:“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傥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死刑覆奏制度在宋代得到帝王的一致重视,从而使宋朝的死囚冤案有了更大的昭雪机会。
    二是设置专门的机构,钩检狱事。《宋史.刑法志》记载:“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账。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提点刑狱司在有宋一代虽然几经废立,但是,其设置的重要目的是明显的,就是加强对狱囚和狱吏的管理,彰显审慎刑罚的思想。不仅如此,宋朝还设置了更高级别的治狱机构———审刑院。审刑院的设置是对刑罚慎之又慎的又一体现。
    另一方面,为防止由于过于审慎而可能出现的延狱淹囚现象,宋朝统治者还极力推行刑狱的“毋枉滥淹滞”。建隆三年,宋太祖专门下诏:“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每五日内殿起居,以次转对,并须指陈时政得失,朝廷急务,刑狱冤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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